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(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)

公告〔2023〕14号

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(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)

公告〔2023〕14号

 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:

  一、取消“已实施预防性消毒”申报项目。

  二、实际进境货物的“启运日期”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,不再必须填报“启运日期”;有其他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
    特此公告。

  海关总署

  2023年2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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